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并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实现中药材趁鲜切制加工与炮制一体化。

中药饮片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加工和生产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不得使用掺杂使假、染色增重、霉烂变质的中药材,不得违反规定采取硫熏等加工方式。

地方法规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