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