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因保护不善或者其他原因,已经不具备规定的条件,历史建筑已经丧失保护价值的,按照审批程序由原批准机关取消其保护称号。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