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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建筑档案,收集有关历史沿革、城市变迁等资料,做好保护工作的记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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