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桥梁、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附近没有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选择适宜的地点进行卸载和处理。载货车辆应当接受检查。
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超限车辆,由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