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商品经营者或提供服务者,应当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和服务项目相适应,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计量器具。各类集贸市场和商场应当设置无偿使用的公平秤、公平尺等计量器具。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