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取得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复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