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取得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复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