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自治区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的计量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