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测与监督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地下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地下水监测站网和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对地下水进行动态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加强地下水监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