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补助贴息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