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以利用闲置的农村住房、村集体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场所,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满足农村居家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等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建设非营利性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因地制宜为老年人提供互助养老、日间照料、托养居住、配餐送餐等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