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对本市农业气候资源状况开展调查和评估,编制以灯塔盆地为重点的本市农业气候资源区划,为保护和开发利用农业气候资源、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时,应当将农业气候资源区划成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统筹考虑本地农业气候资源承载能力和农业气候条件可行性;编制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将农业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作为重点内容。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