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推广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集雨补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加强灌区骨干工程和高标准农田田间渠系的有效衔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县域为单元,连通田沟、路沟、村沟和干渠、支渠、斗渠、农渠,形成系统完备、循环通畅、排蓄可控的农村沟渠网络体系,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