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田机井沟渠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田机井沟渠管护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以及供电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田机井沟渠管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农田机井沟渠管护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