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渭南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韩城古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古城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渭南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资金补助。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