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韩城古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拆卸、转让、损毁历史建筑的构件的,由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