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助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韩城古城保护利用,展示古城居民传统生活形态和民俗文化,合理从事与古城保护相适应的经营活动。

古城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商业布局、项目控制等相关要求,店铺招牌、门面装修、灯具款式和照明光色等应当与古城街巷风貌、环境氛围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