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韩城古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三十八条有效历史建筑可以在保持外观风貌、典型构件以及确保建筑安全的基础上活化利用,通过修缮、改造等方式融入现代生产生活。鼓励利用历史建筑进行文化遗产展示,支持历史建筑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以及民宿等,但不得拆旧建新,利用历史文化遗产擅自重新建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等。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