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韩城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韩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主要出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应当批准公布后六个月内设置完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