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依法批准的各项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因法定情形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和备案。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