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韩城古城保护规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布,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文物主管部门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批准和备案的保护规划应当及时在韩城市人民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