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宝安区和光明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协同保护和监督机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畅通举报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提供便利;支持发展志愿者组织,鼓励开展巡河护河志愿活动;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参与流域保护科学研究活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