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东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茅洲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对异常排污口开展溯源,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