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