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进行白蚁预防或者未按照规定承担包治责任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白蚁防治单位未按照本市房屋白蚁防治标准进行防治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未及时进行白蚁灭治或者维修、加固房屋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具备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