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怠于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