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怠于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