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应急抢险、白蚁防治、危险房屋巡查、危险房屋代管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危险房屋督促治理以及应急抢险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