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通过提供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开展下列活动:

(一)举办残疾人服务机构;

(二)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

(三)资助残疾人公益项目;

(四)参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等服务和辅助器具研发制造。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