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相关单位开展残疾监测工作,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根据残疾发生的特点和变化趋势,采取适当预防措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