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除有特别规定外,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要求处理的文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有关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3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