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归侨、侨眷将子女送养给其同辈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华侨,经查证双方当事人自愿、被收养人同意,确为接受境外华侨产业和照顾生活的,公证机关应当为其出具收养公证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