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推行由常住地登记户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险、住房保障、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等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权利。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