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四章 文化繁荣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乡村非遗工坊建设,传承传统技艺和传统节庆等民俗。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村,依托特色文化、特色产业建设村史馆、农耕文化资料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等,编纂乡(镇)志、村志,全面、系统反映农耕文化、红色文化。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