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乡村非遗工坊建设,传承传统技艺和传统节庆等民俗。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村,依托特色文化、特色产业建设村史馆、农耕文化资料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等,编纂乡(镇)志、村志,全面、系统反映农耕文化、红色文化。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