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人才支撑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支持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医疗卫生、规划建设、法律服务等人才服务乡村振兴事业;鼓励退役军人、退休人员等返乡服务;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创业,开展支农、支教、支医和志愿帮扶等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为返乡入乡人员和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