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强化为农服务功能,支持基层供销社建设,鼓励供销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加强与农民利益联结,加快建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