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种业基础研究、重大科技育种攻关,扶持和服务地方特色优势种业发展,根据需要建设相对集中、长期稳定的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推动种子企业培育、繁殖、推广一体化发展。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