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立法项目课题研究、论证评估,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合理安排审议项目、调研项目。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一般在立法规划的审议项目或者上一年度立法计划调研项目中选择;做好与党委有关方面的工作要点、计划的衔接,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