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编制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立法后评估以及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有关情况,征求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机关、团体、组织的立法建议,并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
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法规的立法建议。
立法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附有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等。公民提出的立法建议,可以只写明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初步建议意见。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