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综合执法第五十条有效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和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并可以向街道(乡镇)派驻执法机构开展综合执法工作。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