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城市综合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为基础,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的管理体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综合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居(村)民参与城市综合管理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