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应当规范设置,标识清晰明显,不得妨碍城市道路交通,不得影响城市道路整体景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实行管线入地,但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除外。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应当进入管廊有序敷设。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