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的路名牌、公交站牌、道路指示牌等公共信息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出现污浊、损坏、移位等情形时,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更换或者修复。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