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事先征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依照前款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占用期满或者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并接受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