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指挥,按照停车泊位标示有序停放车辆;
(二)正确使用停车设施、设备;
(三)在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的,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四)非残障人士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
(五)车辆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六)不得在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超时停放;
(七)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持续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超过四十八小时;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