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利用道路、广场、绿地等场地的地下空间资源和人防工程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依法办理规划、土地、消防、人防等相关手续。

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依法设置临时停车场。

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

地方法规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