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和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建设项目施工降水未办理取水许可,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疏干排水的,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