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源涵养,控制地下水超采,保障河湖生态流量,防止水体污染和水源枯竭,建立生态修复维护长效机制,改善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