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文明建设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二)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履行保护义务;(三)按照相关规定,对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四)发现违法内容的,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并向网信等有关部门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