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

(二)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的输入信息和使用记录履行保护义务;

(三)按照相关规定,对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

(四)发现违法内容的,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并向网信等有关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