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辖区基层治理体系,统筹有关部门、单位履行网格化服务管理职责,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引导和组织村(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将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