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培育富有特色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品牌,引导社会各方主动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